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加快房地产抵押办理速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据《新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新郑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新编〔2017〕29号)精神,经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商一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停止受理全市房地产抵押类(房地产交易活动三种类型之一)业务;同日起,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受理全市房地产抵押类业务。停办之前房管部门已受理的抵押业务将按时限办结完毕。
二、2016年8月20日前,在房管部门办结的抵押登记的注销业务仍由房管部门注销。
三、2017年11月20日前形成的所有抵押业务档案资料,自2017年11月20日起,市房管中心将尽快移交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以便双方共同利用。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房管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市房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真诚欢迎广大群众对房管工作批评监督!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