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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郑市规划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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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9
  • 2017-08-29
  • 通知
  • 新规〔2017〕21号
新郑市规划发展服务中心关于调整案审委员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中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的原则,特成立新郑市规划发展服务中心案审委员会(简称案审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成员

主  任:张  勇

副主任:李发迎   李延峰   宋伟杰   冯文先   代玉晓   王红军

成  员:秦晓冰   王意宽   杨建强   胡鹏娟   李晓洋   司建华   

        赵春明   牛建功   赵国剑   毛大鹏   许卫峰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案委办),办公室设在法制信访科,代玉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案审委日常工作。

二、审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案审委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全市违法建设立案案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案审委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主持人请假,并通知案委办。案审委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三)案审委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三、审理程序

案审委须按照审查受理、案件汇报、研究讨论、案件定性、制定处罚意见的工作程序实施审理。案审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疑难、典型案件随时召开。

(一)审查受理

 1、拟申请由案审委审理的案件,承办大队于每月20日前,向案审办提交案件调查情况及拟处理建议,具有时效性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件可随时提交。

 2、经案委办审查后,认为需提交案审委会进行审理的,由案委办列出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案审委成员列席会议。

(二)案件汇报

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将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证据资料和拟处理建议等,向案委会作详细汇报。 

(三)研究讨论

案审委成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实调查取证材料,就案件调查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讨论,并分别发表处理意见。案委办负责会议记录、整理案审委对案件进行的审议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记录》,经与会人员签字、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存卷归档,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办案机构办理。

(四)案件定性

案审委主持人根据案件讨论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提出处理意见。案审会的决定,承办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案委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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