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388697X/2018-00031
  • 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2018-01-18
  • 2018-01-18
  • 2018-01-18
三种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例分析及处罚依据

一、使用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

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饭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1瓶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其标签标识“配料:柠檬黄、食用盐”及“复合食品添加剂”等内容。

分析:依照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因此,该瓶“柠檬黄”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其标签上标识的“复合食品添加剂”是虚假内容。

处罚: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二、使用合法厂家生产的标签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添加剂

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蛋糕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1桶复合食品添加剂“速发蛋糕油”,标签仅标识“粤卫食证字(200×)第××××××××××号”,未按规定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食品监管频道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信息栏,查询到其厂家取得了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分析:该蛋糕店使用的复合食品添加剂“速发蛋糕油”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其生产厂家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因此该产品不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由于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因此对该蛋糕店上述行为应定性为违法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处罚:该蛋糕店使用的“速发蛋糕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三、使用有证厂家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饮品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1瓶复合食品添加剂“黄色食用色素”,标签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查询,其厂家只取得复合疏松剂的生产许可,未取得着色剂的生产许可。

分析:由于该厂家的着色剂生产未经质监部门核查许可,生产“黄色食用色素”的原料、生产条件、工艺要求等很可能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要求,故该瓶“黄色食用色素”应定性为“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处罚:该饮品店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予以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