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280
  •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新郑分局
  • 职工医保,商业补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 2018-07-31
  • 2018-07-31
  • 通知
  • 郑社保新郑分〔2018〕16号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新郑分局关于新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减轻参保职工的经济压力,畅通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渠道,根据《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关于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通知》(郑社保办〔2018〕34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垫付的费用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垫付资金每两月支付一次,特此通知。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新郑分局

2018年7月31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