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
1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 | 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备案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 | 收治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医疗废物处置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 | 未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消毒标准、规范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 | 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7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8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风险 | 低风险等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9 |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风险 | 低风险等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0 | 学校不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不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风险 | 低风险等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1 |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风险 | 低风险等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2 | 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风险 | 低风险等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3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风险 | 低风险等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4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风险 | 低风险等级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5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预评、控评等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7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风险 | 中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四)项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8 | 用人单位未履行项目申报、日常监测、相关告知义务等职责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19 | 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0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1 |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2 |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3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4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5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6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7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8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29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0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1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2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3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4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5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7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8 |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39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0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1 | 对单位或个人拒绝卫生监督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2 | 对经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3 |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4 |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5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6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7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8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49 | 医师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0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1 | 医师违法执业活动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2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3 | 护士违反执业活动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4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5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6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7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8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59 | 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0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1 |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2 | 1、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2、《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3、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高风险等级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3 | 1、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3、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7、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8、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9、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10、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高风险等级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4 | 1、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2、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3、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5、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 高风险等级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5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6 |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7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8 |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69 |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70 |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71 |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执业活动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72 |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73 | 中医诊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无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74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75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76 | 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规定的风险 | 高风险等级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 |
77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风险 | 中风险等级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 | 建议:1、行政相对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培训; 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