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下原因,我局经研究决定,规范、取消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中介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此公告即日生效。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故新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新郑市环境保护局无核发排污许可证权限。
2、新郑市环境保护局无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权限,也必然不涉及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3、依据豫政(2017)39号等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中介服务事项应取消。
特此公告!
新郑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