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3814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3814号之一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志萍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烟厂大街北侧、郑风苑景区以东滨河帝城44号楼1单元2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801021839,将王志萍转移登记至申请人马书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志萍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