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恢22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恢222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国奇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金立方1号楼15层151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2415,将郑国奇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吕双(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国奇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