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恢712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恢712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芦金民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新建南路西侧17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4010097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新土国用(2003)字第10337号,将芦金民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王晓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芦金民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