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2835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2835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陈江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湾21号楼1单元6层60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09047号,将陈江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李中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陈江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