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1422执1503号之二;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1422执协1503号之二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前进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139号楼2单元7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9-0013775号,将张前进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宋梦晓(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陈江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