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84执恢377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0184执恢377号及河南省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孙浩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大连楼路南、宏达路西正商·红溪谷59号楼2单元1602,(合同号为16001479401)声明作废。新郑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豫(2018)新郑是不动产权第0032334号无法收回声明作废。依上述法律文书将孙浩洋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庆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孙浩洋合同及新郑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