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恢539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执恢539号,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达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A区10号楼1单元2层2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01000842,将李达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杨玉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达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