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1655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1655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建华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99号绿都·丹石锦园10号楼1单元2204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6898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贾丹丹(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建华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