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295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295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艳粉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40号楼1单元902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1301002959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俊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艳粉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