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0告--021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5243号之一;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5243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宏伟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南侧11号祥和盛世2号楼2单元1002,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4130号,将张宏伟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常发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宏伟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