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48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48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惠霞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溱水路西侧畅馨苑D13号楼2单元2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2121,将张惠霞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少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惠霞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