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16/2020-00059
  • 新郑市民政局
  • 综合,政务,通知
  • 2020-02-19
  • 2020-02-21
新郑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新郑市民政服务企业(机构)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新郑市民政服务企业(机构)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19日



新郑市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复工复产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民政工作实际,现制订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各经营性公墓及殡仪服务企业(机构)要认真落实《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殡葬服务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从2020年1月27日零时起,暂时停止全市所有公墓、陵园、骨灰堂群众祭扫接待和殡仪馆、殡仪服务机构的守灵和遗体告别服务”相关要求,具体恢复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各公墓、陵园和骨灰堂的销售、安葬(放)服务,要采取电话预约联系、错峰、限定直系亲属及参加人数、登记人员信息、测量体温、戴口罩、消毒等措施,扎实做好疫情防控防护工作。

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封闭管理要求,在疫情未解除前,停止外来人员探视、来访接待、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养老机构。春节已回家的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的先居家养老,暂不重新安排入住;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确实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老人,如老人和家属都没有疑似症状,没有接触过确诊或疑似患者和疫区逗留经历人员的,可在当地集中隔离点或具备医学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要求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再返回养老机构集中居住区生活。严控工作人员外出,严格执行监测防护规定,有条件的机构尽量安排工作人员在机构内居住。返岗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防疫有关规定在家或养老机构隔离满14天无异常后方可返岗。隔离区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防止隔离人员成为新的输入性感染源。

开展老年人长期托养服务且居住有老年人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照此执行。

所有的城乡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暂停开展公共服务,直至疫情解除。

二、复工复产基本条件

1.制定完善的企业(机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所有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要参照《河南省企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制定企业(机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机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领导机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场所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物资储备和承诺书等。

2.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机制。成立企业(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领导机构,整个管理过程进入全市政务钉钉系统,与市、乡镇(街道、管委会)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机构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联络和报送机制。

3.做好人员管控。企业(机构)职工如从外地返岗,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采用自驾车辆方式返程。要搞好人员排查登记(掌握每名员工健康状况和出行、参加集会与聚会情况),对来自或去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及与上述人员有接触史、且未达到隔离时间要求的员工要设立符合要求的隔离空间或居家隔离,时间为14天,其他地区返回新郑的职工隔离时间为7天。员工在观察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C)、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要立即上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并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到定点医院接受诊治。返岗职工采取居家隔离的,首先由企业(机构)出具证明,以便职工进入居住地或租住地;满足隔离期限要求后,由居住或租住小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证明,以便职工返岗上班。做好健康防护,员工上下班也要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有集中乘车需要,由用人企业(机构)安排专车统一接送,并做好专车消毒工作;严格员工体温筛查,上班时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人员工作岗位间距要达1米以上,避免非工作性近距离接触;员工宿舍要保持干净清洁通风,严禁集中住通铺宿舍。制定错峰返岗工作方案,引导返岗工作人员分批分期返岗;不组织人员聚集性活动;减少非必要会议,确需开会以采取视频会议形式为主。

4.强化场所管理。经营场所、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原则上只保留1个出入口, 其他出入口须有人值守,保障应急时可随时开启;每天上午、下午分别两次喷洒消毒,加强卫生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和信息登记。多人同室时须佩戴口罩。每日两次对经营场所和食堂(餐厅)、办公区、宿舍等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毒,重点区域(如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应多次消毒。食堂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禁止提供生食,餐具应加强消毒;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并按规定佩戴一次性口罩、手套、帽子。就餐问题由企业(机构)统一供应盒饭,员工要避免扎堆集中就餐。

5.加强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消毒。定期对设施设备特别是中央空调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和消毒。疫情防控期间,每日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电梯按钮、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6.防疫物资设施保障充足。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检测设备,储备保障2周使用的口罩、手套、酒精、消毒液等,做好库存储备或建立可靠的物资采购渠道。

对目前未停工和已复工的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也要严格按照以上复工复产条件进行自查,完善审核材料,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做好人员排查登记,做好经营场所、人员聚集场所清洁、消杀防疫,并对设施设备特别是中央空调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和消毒。

三、复工复产审核程序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市政府成立的联合审核小组,统一组织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复工复产审核工作。

拟复工复产的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必须达到复工复产基本条件,并向市政府联合审批小组提交复工复产申请书、企业(机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

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复工复产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和方案进行审核验收,原则上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发放复工复产有关手续,并向市民政局备案。审核、备案手续不全的企业(机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复工复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对目前未停工和已复工复产的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照复工复产基本条件全面落实好人员排查登记、经营场所消毒、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和消毒等有关工作,不符合防控要求的企业(机构)督促其加快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生产经营,确保不出问题。

各复工复产民政服务业企业(机构)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制定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专人负责并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一旦出现疫情,要启动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临时隔离,及时向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报告情况,并按照防控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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