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0告--025号
依据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223执恢176号之二;尉氏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223执恢176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绍萌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36号龙湖上公馆3号楼2单元601,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601021563,将张绍萌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黄慧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绍萌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