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0告--026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5执恢774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5执恢774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小超、吕桂珍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35号楼1单元105,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401000370-1、1401000370-2,将李小超、吕桂珍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李晓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小超、吕桂珍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