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0告--027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84执3060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84执3060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许明军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仓城路东段北侧润泰花园10号楼2单元601,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401006069,将许明军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左红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许明军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