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1104执1226号之三及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1104执1226号之三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超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6号中电·观澜苑7号楼3单元1603,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8-0063892,将刘超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詹兴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超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