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1017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1017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彩红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铁北一路北侧维也纳春天5号楼1单元801,房产证证书号为:1501017126,将张彩红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武景景(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彩红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