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0告--032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4执恢2740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4执恢2740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秋菊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1号林溪湾87号楼1单元102,房产证证号为:1401013417,将张秋菊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海少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秋菊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