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田春喜 因保管不善,将新国土用(2001)第2002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田春喜
2020年7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