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91执2298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2298号,拍卖成交确认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红民起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29号居易国际城L区10号楼1单元2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838号,将王红民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世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红民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