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19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19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健起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41号楼1单元80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1201001949号,将李健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段亚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健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