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0告--035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1069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1069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聂帅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311,不动产证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0526号,将聂帅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常发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聂帅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