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恢703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恢703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冯建敏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祥和五街6号1号楼1单元10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12010084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土国用(2007)第20040号,将冯建敏的房产权利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铭元(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冯建敏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