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献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土国用(2001)第2022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国献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