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306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书(2020)豫0184执恢306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鲁志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6号德丰·麦卡伦1号楼1单元903,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0696号,将鲁志峰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素玲(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鲁志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