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06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3747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3747号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素芳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37号中央公园10号楼1单元2301,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489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周苗苗(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素芳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0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