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0告043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39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39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卢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新建南路东侧炎黄小区2号楼房产(产权证号0501014525)一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将卢涛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卢涛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