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22执4640号之二;中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22执4640号及中牟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郭玉靖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苑30号楼1单元3301,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59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郭玉靖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