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316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316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鹏艳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19号康桥溪月10号楼2单元2层201,产权证号为:1601022728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康建周(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鹏艳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