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1030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1030号之一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丹丹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永宁街北侧5号公馆1号楼1单元14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907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平惠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丹丹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