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0-00126
  •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畜牧业
  • 2017-03-02
  • 2017-03-02
  • 2017-03-02
关于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模式的通知

根据农业部2010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为了保障畜牧企业健康发展,提升获证企业自觉学习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更好促进监管部门主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依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改革精神,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法制监督意见,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管理实际,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管行政审批工作领导批准,决定自2017年3月2日起,以后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企业在每年企业年度报告时不再通报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现场年度审查,试行单独的年度报告情况公示制度。涉及现场实际管理内容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工作内容,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措施,有违法行为的,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集相关证据,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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