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16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03执3020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0103执3020号之二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史德川名下位于新郑市薛店镇雏鹰路南侧世纪花园8号楼2单元11层1104房产(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2056号)一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将史德川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耿沙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史德川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