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17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4执6757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4执6757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吕振华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44号国瑞爵仕苑1号楼2单元1302,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517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吕振华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