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19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5执11862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5执11862号之三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马文理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郡55号楼22层2201房产(产权证号:1601008247号的一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将马文理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至买受人苏艳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马文理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