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92执恢37号之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2执恢37号之一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小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41号楼1单元4层402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004454)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前呈(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小辉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