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2执恢71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 豫0102执恢71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小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金立方小区1号楼1单元1418房产,(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13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罗伟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小辉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