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21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307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307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邹素玲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 基正·唐宁1號G4号楼1单元22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8066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邹素玲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炯(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邹素玲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