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1690号之一;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169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福雨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基正·唐宁1号G1号楼1单元2902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4176号)的一套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张福雨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顺英(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福雨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