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23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5执25972号之五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5执25972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师本松名下位于郑新快速通道东侧、双湖大道南侧郑州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C座2层227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1601027425)一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将师本松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邓先忠(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师本松不动产权证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