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91执5039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91执5039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段俊娥、乔沛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B区11号楼2单元402(原(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6873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687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景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段俊娥、乔沛阳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 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