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碧文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产证字第150101458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碧文
2020年10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