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0-0026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4执4364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4执4364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魏山义名下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58号悦府· 海棠公馆15号楼2单元15层1501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1409号)的一套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魏山义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段延路(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魏山义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