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05执恢2462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05执2462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永宁街北侧5号公馆7号楼1单元104(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501027632)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田美玲(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