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洛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328执恢字第51号:洛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328执恢51号:洛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328执恢51号之二。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郭店镇希望路西侧、高孟村土地北侧,不动产权证号 豫( 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1234号,将新郑市佳美刨花板制造有限公司的房产权利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河南昊瑞建材有限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新郑市佳美刨花板制造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月26日